欢迎来到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!
法律知识
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
电话:0851-86830666
手机:176 8401 5777
地址: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附54号华坤发展大厦24层1号
您当前位置:网站首页 >> 法律知识 >> 法律知识
慎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贷款

来源:本站    浏览:257
 

   抵押,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,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,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,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、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。《担保法》第34条第1项规定,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,可以抵押。可见,农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应当是有效的。但《担保法》第37条第2项规定,耕地、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,不得抵押。

  虽然以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是有效的,但是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,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,债权人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筑材料作为动产优先受偿。将房屋拆除后以建筑材料还债,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价值,也是一种浪费。而且,最高法院曾专门作出规定:“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,人民法院可以查封,但不得拍卖、变卖或者抵债。”据此,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,债权人实现抵押权也存在障碍。另外,国土资源部“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,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”的规定,限制了农民对房屋的买卖。因此,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一般不愿意接受借款人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。建议你向信用社提供其他担保,一般情况下不要用宅基地上的房屋作抵押。

上一篇:商品房预售制是霸王条款
下一篇:关于无合同情形下的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
  友情连接:    贵阳百度公司
联系电话:0851-86830666    手机:176 8401 5777     地址: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附54号华坤发展大厦24层1号     
Copyright 2024   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;备案号:黔ICP备2021003914号-1 版权所有.